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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移工

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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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移工 ---- 外籍幫傭[cite: 145, 146]

工作內容:[cite: 147]

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cite: 148]

資格規範:[cite: 149]

◎ 本國人雇主資格[cite: 150]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4點者。[cite: 151]

累計點數人員之條件與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 6 歲6點
年齡滿 6 歲至未滿 12 歲4點
年齡未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10點
年齡未滿 12 歲之罕見疾病者10點
年齡未滿 12 歲之身心障礙者10點
年齡未滿 12 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10點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6點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6點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6點
年齡滿 12 歲至未滿 75 歲不計點
年齡滿 75 歲至未滿 80 歲1點
年齡滿 80 歲以上2點
[cite: 152]
  • 註1:每戶限聘 1 名外籍家庭幫傭。[cite: 153]
  •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cite: 154]

◎ 外國人雇主資格[cite: 155]

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表):[cite: 155]

資格條件 聘僱規範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 2 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 5 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
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 25 萬元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年薪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
之高階主管或研發
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有成功上市實績。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實績。
[cite: 159]

◎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cite: 156]

  • 年滿 20 歲以上。[cite: 157]
  • 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 6 個月以上。[cite: 158]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 5 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cite: 159]

申請流程:[cite: 160]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申請表單連結 [cite: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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