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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移工

農林牧養殖漁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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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養殖漁業工

工作內容: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1. 畜牧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2. 農糧工作:
    • (1)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2) 種苗栽培:
      • A. 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B. 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4) 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5) 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雜糧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6) 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7) 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 具備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3. 養殖漁業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4. 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 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A.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 B.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 (2)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5. 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外國人資格:

年滿16歲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申請流程:

農林牧養殖漁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申請表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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